劳动教育关键在“育”******
劳动教育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的重要构成,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近年来,国家和教育部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劳动教育的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笔者所在的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针对当下高职劳动教育重视不够、规划不足以及有劳动少教育等问题,围绕学生成长,以文化为引领、课程为基础、实践为载体,做好“育”的文章,有效发挥了劳动教育的育人价值。
文化引领:
居高处立,打造劳动教育高职品牌
坚持文化育人理念,利用校园文化互动性强、渗透性深、辐射面广和影响力大的属性,多措并举推进以劳动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校园新风尚。
一是做优环境文化。以学生为中心,合力构建浸润式劳动教育“场域”。学校环境建设充分体现职业特点,建立劳动文化长廊,开辟劳动体验馆,建设劳动教育基地等,为学生营造浓厚的劳动实践氛围。组织不同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将劳动教育与工匠精神培育、学徒制建设、思政教育等有机结合,定期开展“劳动文化沙龙”等系列活动,实现劳动体悟与价值观内化相融合。
二是做实制度文化。科学组织、规划、统筹推进劳动教育实施方案,形成学校与社会、行业企业联动的协同育人机制。制定劳动教育基地与工作室建设制度、劳动教育清单制度,完善劳动教育评价制度等,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确保教育有方向、操作有指南、评价有标准、经费有保障,推动劳动教育向更高层次迈进。
三是做亮品牌文化。推进以专业文化为核心的劳动教育品牌建设。设立“劳动别样美”育人工作室,建好“红砖家园”等劳动教育阵地,成立“耕读社”等学生社团,培育“劳动文化节”等高职劳动教育品牌,打造金职劳动育人“金名片”。
课程筑基:
就实处干,构建劳动教育价值体系
劳动教育有效实施的基础在课程,充分发挥课程建设主战场、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劳动必修课与课程劳育同向同行,形成全方位、立体化、针对性的劳动教育价值体系,培养学生正面的劳动态度和积极的劳动情感。
一是劳动课程校本化。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课程紧扣劳动、劳模、工匠精神培育,着眼“价值”说“美丽”、凸显“创造”说“伟大”、聚焦“责任”说“崇高”、围绕“回报”说“光荣”,引导学生树立劳动最美丽、最伟大、最崇高、最光荣的价值理性,激发其热爱、崇尚、乐于劳动的内在动力。同时,编写相关教材,开发在线课程,打造具有职教特色的劳动教育“一书一课一空间”。
二是思政互联一体化。在思政理论课中强化马克思主义劳动观教育,开展“劳动托起中国梦”“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等专题式教学,通过案例分析、榜样示范等培养学生辛勤、诚实、创造性劳动的意识和精神品质。推动“以劳育德”的方法路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时代新人,实现思政教育与劳动教育的互联互嵌,达成目标互促、内容耦合、方法互补和功能相契。
三是学科渗透常态化。结合学科特点,在各专业课程中深入挖掘和融入劳动教育元素和内容,引导教师树立“大劳动教育观”,有意识地将课程目标与劳动育人有机整合,在课程教学中渗透劳动价值观,以强烈的责任感和扎实的专业技能,发展健全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品格。比如,在“果树生产技术”课程中以“绿色生产”“优质栽培”为技术引领,传授果树生产知识与技能,培养学生“知农爱农”的职业情怀和“劳力劳心”的职业素养。
实践赋能:
向阔处行,彰显劳动教育育人实效
实践性是劳动教育的重要特征。劳动教育要以体力劳动为主,让学生亲历劳动过程,通过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劳动责任感,培养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一是强化“专业+”劳动实践。以专业实践活动为核心,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生产劳动,让学生在专业实习、实训过程中感受劳动的乐趣,获得劳动创造价值的直观感受。加强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发挥专业优势,探寻多样化的实践平台,充分挖掘劳动教育资源,满足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劳动实践需求,凸显专业特色。比如,校企共建实体化的智能化精密制造产教园,为机械制造类专业学生提供劳动实践岗位。
二是丰富“生活+”劳作体验。生活即教育,将劳动教育融入学生的校园生活,从日常着力、细节入手,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劳动习惯。通过制定劳动公约、劳动任务清单等,让学生自觉参与校舍卫生保洁、垃圾分类处理、校园护绿、环境美化等力所能及的劳动。推行公寓红色网格管理,实施常态化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利用校园景观绿地,由专业人员带领学生进行耕地播种、锄草收割等田间劳作,感受春耕秋收的中华传统文化之趣。
三是拓展“服务+”公益活动。搭建丰富多样的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平台,不断扩展服务性劳动的渠道与载体,为学生提供到企业、工厂、农场等参与社会劳动的机会和条件,在与普通劳动者一起经历劳动过程中增长见识,强化社会责任感。把劳动教育融入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组建学生志愿服务队,运用自身专业技能为老百姓办实事。开展文明监督岗、勤工俭学、校园清扫等公益服务性劳动,引导学生在劳动实践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作者:倪淑萍,系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学院院长)
《中国教育报》2023年01月10日第7版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